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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波密与吴金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密,吴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密,男,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吴金秀,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波密与被执行人吴金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波密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0.0525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金秀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四查后发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311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刘玉平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