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震与范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248-2号申申请执行人冯震,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范娟,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树云,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震与被执行人范娟、韩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市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号(2015)市执字第24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受送达人范娟、韩树云送达地址济南市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送达回证填发人:田德勇送达人:王永强、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