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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锋与范贤妙、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锋,范贤妙,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林锋,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范贤妙,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锋与被执行人范贤妙、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