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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晓卫与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卫,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李晓卫,男。委托代理人李旭鸽,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兆春,男。被告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中段嘉华商城1幢4层。法定代表人叶兆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卫与被告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卫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