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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93号罪犯张佐,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张官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阎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止,(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佐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