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谢某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禹某某,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