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综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堡斌与宋丛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堡斌,宋丛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综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堡斌,农民。被执行人宋丛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堡斌与被执行人宋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邹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丛丛欠申请执行人张堡斌设计款1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