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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静与罗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罗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199号原告梁静,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祝兰,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与被告罗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