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静与罗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罗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199号原告梁静,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祝兰,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与被告罗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