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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都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某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都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