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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慕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井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慕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