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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友芳与韩文浩、栾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芳,韩文浩,栾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友芳。被告韩文浩。被告栾春涛。原告刘友芳与被告韩文浩、栾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连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友芳、被告韩文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栾春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友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08年6月6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文登区春和街房产的抵押手续。在2013年5月3日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2014年9月21日原告又借给被告47000元,约定利率为2%,每月结算。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利息3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韩���浩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属实。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被告栾春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3日被告韩文浩为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元,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2%。2014年9月21日被告韩文浩为原告再次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47000元,月利率2%。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借据二份,并称被告借款用途为购买羊毛衫设备,借款交付方式为现金。经质证,被告韩文浩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对原告的陈述均无异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利息3000元,并认可其余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据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7000元,提供了被告韩文浩出具的借据两份,庭审中被告韩文浩对借据、借款事实及借款的用途无异议,且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7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利息3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文浩、栾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友芳借款57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韩文浩、栾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告刘友芳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