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唐立华与马江成、段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华,马江成,段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68号原告唐立华,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明媚,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江成,男,汉族,住胶州市,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段莎,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华与被告马江成、段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立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立华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