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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温长学、张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李凤英,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竹园。被告温长学,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张静丽,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温长学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温长学、张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