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琳与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林琳,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组织机构代码74635440-3。法定代表人张淑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55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