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本海与王红霞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332号申请人范本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王红霞,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范本海与被申请人王红霞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牌号为鲁M61A**的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王红霞车牌号为鲁M61A**的轻型厢式货车车辆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