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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兴华与吴靖、福建省邵武京天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华,吴靖,福建省邵武京天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华,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吴靖,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京天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8720-8。法定代表人吴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兴华与被执行人吴靖、福建省邵武京天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代垫诉讼费8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亦无车辆、工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诉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吴靖、福建省邵武京天工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13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代垫诉讼费84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