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赵建明,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赵大南,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组。负责人朱文亮,小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紫伊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2015)武民初字第36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大布村傍边村民小组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