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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增林申请执行陈扎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58-2号申请执行人蔡增林,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陈扎根,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给付原告蔡增林租赁费5000元,于2015年5月1日给付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扎根的银行存款一千零五十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