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工人。被告杨某甲,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工人。委托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史本杰、张美巧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告杨某甲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惊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杨某乙,现年4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5月份,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后,双方分居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被告答辩称,一、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没有打架,不同意离婚。二、若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经常吵闹打架、被告不挣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宜多进行交流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共同照顾抚养好年幼的孩子,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氛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之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史本杰人民陪审员 张美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