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193号罪犯马丽,又名马青,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马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丽因与他人通奸并多次借钱给其情人,被其丈夫张某某怀疑,并时常发生争执。2011年12月6日12时许,马丽因其向他人所打欠条被丈夫张某某发现,两人又发生争执,马丽心生歹意,遂将灭蝇药倒入午饭给张某某食用,张某某毒性发作倒在床上时,马丽又持锤照张后脑部连续击打。张某某死亡后,马丽用打火机点燃尸体,因起烟过大又用水泼灭,致尸体头面部、胸腹部等处皮肤局部炭化,后马丽清理现场,于次日将张某某尸体移至阳台,藏匿于新购置的单人床下,并将带血的被子藏匿于家中冰柜中,于2012年1月6日潜逃。马丽与张某某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罪犯马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