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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鸿宇与宫长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鸿宇,宫长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闫鸿宇。被告:宫长苓。委托代理人:赵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鸿宇与被告宫长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闫鸿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鸿宇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