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鸿宇与宫长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鸿宇,宫长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闫鸿宇。被告:宫长苓。委托代理人:赵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鸿宇与被告宫长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闫鸿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鸿宇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