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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马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