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