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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执复议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艳琴与上海中加电炉有限公司、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娣,沈艳琴,上海中加电炉有限公司,宋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执复议字第4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刘来娣,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沈艳琴,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中加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异,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世春,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复议人刘来娣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执异字第12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刘来娣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来娣申请撤回复议请求,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来娣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张常青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