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仲钻与杨平球、倪黄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仲钻,杨平球,倪黄素,胡思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24号申请执行人杨仲钻。被执行人杨平球。被执行人倪黄素。被执行人胡思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平球、倪黄素、胡思闯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平球、倪黄素、胡思闯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平球、倪黄素、胡思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苍南县钱库镇环东路26-28号店面(所有权证号:00136726)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平球、倪黄素名下,坐落苍南县钱库镇金宅路7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2087)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平球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平球、倪黄素名下的坐落苍南县钱库镇环东路26-28号店面(所有权证号:00136726)及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平球名下的坐落苍南县钱库镇金宅路7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2087)。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