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娟与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马娟,女。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娟与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娟撤回对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娟负担。审判员 樊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