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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孟某,王某某,孟甲、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887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孟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孟甲。被告席某某。被告思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与孟某,王某某,孟甲,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思某某,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晓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