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孟某,王某某,孟甲、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887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孟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孟甲。被告席某某。被告思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与孟某,王某某,孟甲,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思某某,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晓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