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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祝珊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詹右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轩,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珊珊。申请人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祝珊珊转移财产,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即被申请人祝珊珊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2312室房屋。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所有的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2715室房产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祝珊珊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2312室房屋。申请人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