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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湘民速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鲁文宽与王春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宽,王春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湘民速字第00012号原告:鲁文���,农民。被告:王春雷,农民。原告鲁文宽诉被告王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传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文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王春雷收购鲁文宽玉米120包,每包50个,玉米单价为0.45元/个,共计货款2700元。双方协商由王春雷提供网袋包装,网袋包装款直接抵扣货款。王春雷共提供150条网袋,每条0.9元,共计135元,王春雷实际应付货款为2565元。王春雷于2014年11月17日向鲁文宽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鲁文宽玉米货款2565元,但该货款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王春雷欠原告鲁文宽玉米货款25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鲁文宽货款256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春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