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玲、区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玲,区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721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文勇。委托代理人:金鑫、贺小涛。被告:杨小玲,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荃湾,香港身份证号码×××2573(A)。被告:区国英,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荃湾,香港身份证号码×××059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玲、区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