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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玲、区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玲,区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721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文勇。委托代理人:金鑫、贺小涛。被告:杨小玲,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荃湾,香港身份证号码×××2573(A)。被告:区国英,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荃湾,香港身份证号码×××059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玲、区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