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