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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柳州市生阳机械配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生阳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31号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人珍。被执行人柳州市生阳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鹰洲路西1040号。负责人刘秀珍,职务:厂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依据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南人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刘颖支付工资1630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2014)南民初(一)字第2335号案有应收货款4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是否破产的申请现在处于我院审查阶段,因此这笔货款不适宜处置,该案目前无法执行。且由于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南人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刘颖工资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卢春发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