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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英、王娜娜,系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