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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晓玉申请执行张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玉被执行人:张建国本院在执行张晓玉申请执行张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晓玉自愿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