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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有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刘有嘉,程美美,孙胜海,苗秀荣,万永波,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艺苑小区3号楼西门起第11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04926-0。法定代表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有嘉被执行人程美美被执行人孙胜海被执行人苗秀荣被执行人万永波被执行人王倩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有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督第13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