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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世阳与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19号原告:夏世阳,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萍,女,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夏世阳与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世阳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世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世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