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瑞峰与周业建物权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苏现峰,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周业建,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苏瑞峰与被执行人周业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现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柘执字第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自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