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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茹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恢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茹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