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恢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茹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恢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茹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