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86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欣。委托代理人:姜波。被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江娟。委托代理人:王冶。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