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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宝氟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长清,陆桂云,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荣军。委托代理人:刘海彬。被执行人:陆长清。被执行人:陆桂云。被执行人:安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陆长清、陆桂云、安宁(2014)双民二初字第0005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