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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连诗标与被告郑明盛、王世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诗标,郑明盛,王世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连诗标,男,195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张胜,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明盛,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世祝,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住福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陈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诗标与被告郑明盛、王世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身的民事处分权。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诗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