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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坤海与凉山锦坤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坤海,凉山锦坤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坤海,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村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凡,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米成亮,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锦坤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大营(猴王实业内)。法定代表人冯跃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任坤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坤海于2015年1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坤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坤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李爱军代理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