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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燕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志燕,张华丰,赵芳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73号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张烈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志燕。第三人张华丰。第三人赵芳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燕,第三人张华丰、赵芳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志燕6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志燕6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尚峻松人民陪审员  屈淑明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圆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