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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广东省吴川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0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对该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14时,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悬挂粤K×××××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货物由茂名往梅录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G325线361KM+900M路段从超车道左拐弯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驾码:30741057)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甲当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5年12月5日死亡。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有C1准驾车型驾驶证。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的妻子黄秀芳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一次性赔付170000元作为造成被害人黄某甲死亡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意见书,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过失表示谅解,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被害人黄某甲送检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76.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意见书、和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说明、户籍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吴川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补充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害人是酒后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错过,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经查,公诉机关认定的量刑情节与本案犯罪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建议的刑罚幅度偏重,本院予以降低调整适用。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嘉 瑜人民陪审员 张 伟 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