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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胡玉坤、李维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胡玉坤,李维青,枣庄市金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6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村(龙泉巷39号)。负责人:刘天源,行长。被告:胡玉坤。被告:李维青。被告:枣庄市金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被告胡玉坤、李维青、枣庄市金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