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黎木与被执行人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黎木,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马黎木,男。被执行人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会展国际大厦1幢12502室。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马黎木与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镇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且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庆安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