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占宾与张家军、北京京通海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宾,张家军,北京京通海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冯占宾,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汉族,1969年8月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家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8日,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北京京通海朝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21号2号楼113室(北方汽车配件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436340-X。法定代表人:张冬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3-2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5012079-X。法定代表人:高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冯��宾与被告张家军、北京京通海朝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占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冯占宾承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