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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聪新与侯春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聪新,侯春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韦聪新,小学生。法定代理人韦贵华,农民。被执行人侯春平,个体司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弯塘路**号。负责人赵飞,该公司经理。韦聪新与侯春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聪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春平及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