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美文、贾效勇与被执行人杨忠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文,贾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张美文,男,1967年4月16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效勇,男,1958年2月14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杨忠明,男,1969年10月18日生,祁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美文、贾效勇与被执行人杨忠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张美文、贾效勇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实,申请执行人张美文、贾效勇曾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寿执字第00121号。本案属重复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美文、贾效勇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安福贵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弘(校对人:张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