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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春燕与被执行人吴殿满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燕,吴殿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燕,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代理人曹鹏,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殿满,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燕与被执行人吴殿满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审 判 员  庄鸿图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新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