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晋中市乙佳种养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晋中市乙佳种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广权,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晋中市乙佳种养专业合作社,地址东赵乡东赵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苗夺刚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